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丁○○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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