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04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張燕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貳拾玖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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