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林榮檉 被告 江山禾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訴字第18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3號詐欺一案,就告訴人林榮檉告訴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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