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1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至15「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等15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6月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十五罪之減刑後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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