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25號上訴人 張洪碧蓮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陳榮舜
林和虎 賴毓姍
參加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鍾國樑
丁永昌 陳昕喬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