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號上訴人有限責任高雄市捷成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簡貴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美麗 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6萬594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7784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