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8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8140號債權人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張瓅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NURKHOTIMAH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NURKHOTIMAH所有之薪資債權,因債務人之服務處所即第三人愛鄰長照社團法人附設高雄市立愛鄰綜合長照機構係位於高雄市鳥松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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