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0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070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楊明志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即優食台灣股份有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係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有聲請人所提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