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五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忠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壹仟叁佰捌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折合
銀元壹億叁仟柒佰玖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叁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肆佰壹拾叁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壹拾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叁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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