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被告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純菁 律師
黃慶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