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陳芳如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聖才林秀霞 之繼承人、 陳顯昆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鎮○○段○○○○○○○○○○○○○○○○○○○○號第一類登記土地謄本。
二、被繼承人林秀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
三、被告李聖才、陳顯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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