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淑貞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業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淑貞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101年7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01年6月1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85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6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其於101年7月11日入監執行後,在監執行已逾二分之一(含羈押日數),本院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法務部業於103年7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是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