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聲請人 蔡家樺 (原名 蔡純芳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蔡家樺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號(按:聲請人誤載為「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8至12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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