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李映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興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已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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