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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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8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老子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倉儲租金計算方式(起迄日應為特定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