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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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上訴人 謝敬南 被上訴人 林可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藍建文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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