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何岳霖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同段925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