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一五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一一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因扣案之大麻一包毛重○‧九九公克(包裝重一‧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