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壢交簡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壢交簡字第一五四八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及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一、右揭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一七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二、右揭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應更正為: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所載被告之五二七六九號外,餘均引用聲請書所載(如聲請書)。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