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彭
男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甲○○(原名 彭金焜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劉秀君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