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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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95號

原告 陳英伶

被告 黃建霖

上列被告黃建霖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58號),經原告陳英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

法官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媗卉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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