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95號原告 陳英伶 被告 黃建霖 上列被告黃建霖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58號),經原告陳英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法官鄭琬薇法官柯以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