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告 吳張琴

吳明達

吳淑瑜

吳淑敏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熊偉翔 律師

陳泰溢 律師

被告 吳輝賢

遠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義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吳昱農

法官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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