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3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原住台北縣○○鄉○○路○段○○○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9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 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