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68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蘇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