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811號債權人中壢市大學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上之聲請人為「中壢市大學一期社區管理
委員會」,與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上之名稱不符,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