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19號

原告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家事事件均有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依法於同年11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故本件起訴程序應有不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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