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原告 戴琮育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
被告 陳昕凱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昕凱連帶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羅東辦公室二樓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惠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原告 戴琮育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
被告 陳昕凱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昕凱連帶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羅東辦公室二樓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