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原告 戴琮育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

被告 陳昕凱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昕凱連帶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羅東辦公室二樓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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