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8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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