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國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補字第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本院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