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選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選人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與被告甲○○均為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雲林縣第二選區之候選人,其中被告甲○○有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行為,被告甲○○茲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為當選人,爰依前揭法條規定,訴請宣告甲○○當選無效。
三、經查,本件被告係參加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雲林縣第二選區之選舉,並獲當選,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於97年01月18日以中選一字第0973100017號公告為當選人,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之該公告影本在卷可稽,原告遲至97年02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顯然已逾前開三十日之法定期限,其訴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01項第0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蔣得忠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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