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B1
丁○○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