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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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09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育廷李亜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李亜萍」或「 李亞萍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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