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佳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林佳鴻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具保人即被告林佳鴻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斯時未在監在押等情,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107年10月31日國庫存款收款書收據影本1紙、送達執行傳票證書、通知具保人即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暨郵務送達證書各2紙、具保人即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紙在卷可佐。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