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08號聲請人 李筑卿 代理人 黃千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詹○雲、陳○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7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4人×10份=1,72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已讓與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請再說明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108年7、8、9月薪資明細表。
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詹○雲、陳○諺,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五、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
六、受扶養人詹○雲、陳○諺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又詹○雲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
七、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3974、74941號執行命令。
八、提出臺南市白河區甘宅50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敘明該房屋現交易價額為何?
九、提出所稱3本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說明各存摺餘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