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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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89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董麗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鄭淵堂鄭耳 鼻喉科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徐福晋

法官高榮宏

法官蔡孟珊

法官藍雅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沛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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