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0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97號

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徐誌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9,367元

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2

12,478元

108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