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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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93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珮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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