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文鵬 債務人 蔡宜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計算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之利息新臺幣叁佰陸拾叁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