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舒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舒涵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舒涵因詐欺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0至12)之事實審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1至7)於民國109年2月18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2、8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業務侵占罪、編號5至6、8至12均為詐欺取財罪,犯罪態樣及罪質各相同,且各罪均係任職東宏國際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短期間內密集所為,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衡酌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及受刑人表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39頁陳述意見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2、8至1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又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刑期,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聲請之合法性,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王惟琪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附表:
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業務侵占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共8罪)犯罪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9月至10月間103年5月至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722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722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7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18日109年2月18日109年2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8日109年2月18日109年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執字第6308號桃園地檢109年執字第6309號編號1-2、8-12原經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3-7經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9於110年12月22日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業務侵占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間某日104年7月至8月間104年4月至6月間104年4月至6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722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722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7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18日109年2月18日109年2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8日109年2月18日109年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309號編號3-7經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9於110年12月22日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已執畢)編號789罪名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間某日104年4月間某日104年6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722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722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7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18日109年2月18日109年2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2287號109年度台上字5723號109年度台上字57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8日109年12月24日109年1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執字第6309號桃園地檢110年執字28號編號3-7經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2、8-12原經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9於110年12月22日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已執畢)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間某日104年2月間某日104年7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722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722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7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重上更一字2號110年度重上更一字2號110年度重上更一字2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7日111年7月27日111年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重上更一字2號110年度重上更一字2號110年度重上更一字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1日111年9月1日111年9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813號編號1-2、8-12原經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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