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月15日犯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73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3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