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14號聲請人 陳怡萍 (即 陳戴久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沈世儒
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802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43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745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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