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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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原告 蔡嘉芳 被告 李昕鴻 生前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昕鴻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游涵歆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