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97號

聲請人 郭聰德

相對人 林致佑 律師即 陳林金宿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判決分割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訴訟費用計算書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739元,係聲請人繳納。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諭知計算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8,369元,並依首開規定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新臺幣)         

當 事 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分擔之訴訟費用額

原告即聲請人郭聰德

2分之1

18,370元

被告即相對人林致佑律師

(陳林金宿之遺產管理人)

2分之1

18,3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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