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淑昭 犯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