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6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且該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綦詳。經
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丙○○清償借款,於民國99
年6月15日繫屬,此觀諸本院收分案章戳甚明,然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之98年2月14
日死亡,此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
起訴為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抗
告費用。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