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債權人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翌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表1之3(2019年10月30日)債務人應給付款項「新臺幣
491元」之金額是否有誤?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6,55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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