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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