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 龍志強 被告 龍世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3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7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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