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釤靖企業社即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催告持票人行使權利。
二、本院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民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97年11月15日│154,328元│0000000││││司│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