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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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韋伶
陳義 豐陳 瑞萍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韋伶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陳瑞萍陳義豐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70,769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債務人陳韋伶自民國99年1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48,21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瑞萍、陳義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韋伶、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5│││33446│瑞萍、陳義│0月01日起│││││元│豐││││├──┼───┼─────┼──────┼──────┼───────┤│2│新臺幣│陳韋伶、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5│││56000│瑞萍、陳義│0月01日起│││││元│豐││││├──┼───┼─────┼──────┼──────┼───────┤│3│新臺幣│陳韋伶、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5│││44250│瑞萍、陳義│0月01日起│││││元│豐││││├──┼───┼─────┼──────┼──────┼───────┤│4│新臺幣│陳韋伶、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5│││56000│瑞萍、陳義│0月01日起│││││元│豐││││├──┼───┼─────┼──────┼──────┼───────┤│5│新臺幣│陳韋伶、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5│││58519│瑞萍、陳義│0月01日起│││││元│豐││││└──┴───┴─────┴──────┴──────┴───────┘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韋伶、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3446│瑞萍、陳義│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豐│││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新臺幣│陳韋伶、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6000│瑞萍、陳義│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豐│││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3│新臺幣│陳韋伶、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44250│瑞萍、陳義│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豐│││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4│新臺幣│陳韋伶、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6000│瑞萍、陳義│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豐│││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5│新臺幣│陳韋伶、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8519│瑞萍、陳義│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豐│││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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